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786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
被告:珠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
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露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