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9389号之二
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20元,由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
审判长林旭
人民陪审员杨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