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91民初19389号
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六路1003号金融港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
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832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担保人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诉讼保全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6层604号房屋[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房屋建筑面积394.35平方米]作为担保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中交天航南方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限额832万元限额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二、对担保人隆耀天成建业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的位于高新区房屋[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号]在限额83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林旭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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