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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君茂安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白美田、吕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3722号之一
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四川省君茂安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茜,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白美田,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吕锋,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第三人:***,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君茂安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白美田、吕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孙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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