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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君茂安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正银、第三人白美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流民初字第372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四川省君茂安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第三人:白美田,男,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
原告***被告**、第三人四川省君茂安华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鑫苑置业(成都)有限公司、第三人高正银、第三人白美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顾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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