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9482号
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公兴街道政府街4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信蜀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龙誉天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方嘉
人民陪审员**才
人民陪审员周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