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72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与政通路东300米路南升龙城5号院2号楼2单元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4K3J65J。
法定代表人千军。
被执行人郑州亿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09号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569006297。
法定代表人隆敏。
被执行人河南致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1号院2号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6901694。
法定代表人刘文茂。
被执行人隆敏,男,汉族,1988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宁乡县。
国裕建设有限公司诉郑州亿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致亿置业有限公司、隆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亿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致亿置业有限公司、隆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亿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致亿置业有限公司、隆敏银行存款323753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商巍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1)豫0105执72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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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裕建设有限公司诉郑州亿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致亿置业有限公司、隆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州亿阳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致亿置业有限公司、隆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国裕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户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账户:31×××31
开户行:中信银行润华支行
二〇年月日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案号
(2021)豫0105执7248号之一
送 达 文 书
名称和件数
执行裁定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扣留、提取)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同上
受 送 达 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代 收 人 及
代 收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考
填发人郭宏送达人商巍、王曙光
注: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