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221财保43号
申请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农业科技园区种禽厂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和田市庭元装修工作室,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吉亚乡艾里玛塔木村(中昆物流园内钢材市场B区)。
法定代表人:***,该工作室经营者。
申请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田市庭元装修工作室名下账户银行存款13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和田市庭元装修工作室名下账户银行存款130000元进行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田市庭元装修工作室的名下账户银行存款130000元,期限为一年(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新疆昆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