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执保162号
申请人: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办泥桥村油房组(村委会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DU3AQ8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10楼A-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27D38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中洲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EF5GWX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土家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申请人:***,男,土家族,1984年10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男,土家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申请人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46959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为:PZDM202152030000000218)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959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