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与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1921号
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高桥办泥桥村油房组(村委会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DU3AQ83。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州城市职业学院智能(建筑)科技创新孵化园**A-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27D380。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中洲上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5MA6EF5GWX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土家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告:***,男,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诉被告贵州中建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薪动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致诚建筑物资租赁站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