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1302民初2993号
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QDD9987。
法定代表人:张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李家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YDP6G6E。
法定代表人:李政金,经理。
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9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计算方法:以69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1日,利息暂计34,934.80元,最后以法院判决为准);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合同约定:第4条合同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完成,第5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6.1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合同金额为:1,750,000.00元,6.2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付款1,060,000.00元,2020年2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合同价款690,000.00元,同时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施工,于2020年11月下旬竣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原告已经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被告支付1,060,000元后,剩余690,000元欠款经多次催要其以各种理由予以拒付,原告无奈诉至贵院。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拒付剩余工程款行为已构成违约,恳请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明确约定了工程地点、承包内容,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不含设备),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60天内完工)、工程质保期(1年)、工程质量与验收、工程价款的支付及结算(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750,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签订生效付款1,060,000元,2020年2月30日前付清剩余全部合同价款690,000元)。原告称2020年11月下旬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嗣后,被告分别于2020年2月7日、及同年2月24日、3月11日向原告付款18万元、30万元和58万元,合计106万元。尚欠69万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工程施工合同》、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经当庭出示及本院审查,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并在峻工验收合格后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但被告未按约给付原告工程款,系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69万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诉讼请求抗辩权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90,000元及截止至2021年8月1日的利息34,934.80元,合计724,934.80元,并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9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170元,合计9,695元,由被告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9,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春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