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302执1831号
申请执行人: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郭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21MA0QDD9987。
法定代表人:张旭,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訾力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李家窝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MA0YDP6G6E。
法定代表人:李政金,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民初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人民币15万余元及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又对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的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除将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轮候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诚远轧辊(朝阳)有限责任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建军
审判员  韩琳琳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