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13民终2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市鑫源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根德营子乡根德营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怡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县根德营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根德营子乡根德营子村。
负责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古瑞瓦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兴社区航城大道中德欧产业示范园A栋A10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县柳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朝阳市鑫源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县根德营子乡人民政府、深圳古瑞瓦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朝阳瑞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朝阳市鑫源制衣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朝阳市鑫源制衣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朝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321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朝阳市鑫源制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朝阳市鑫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朝阳市鑫源制衣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