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4694号
原告:***,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民,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5号2幢501室、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305462837。
法定代表人:彭志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南京仁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贤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倪颜慧
书 记 员 韩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