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执1158号
本院移送执行的收缴诉讼费一案,本院(2019)豫01民初716号民事判决诉讼费用负担判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判部门向执行部门移送执行,本院2020年9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4764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0年9月4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信息。 三、2020年9月10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无登记信息。 四、2020年10月9日,委托诸暨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企业注册地的不动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 五、2020年11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0年11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本院已告知移送执行的审判部门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所欠缴诉讼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陈朋涛
书记员  杨燕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