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某某管出租商行、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28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78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兴村7组。
法定代表人:黄丽霞。
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384682,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章丹杰。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浙0109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萧山***管出租商行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63138.97元及违约金。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28546元。截止2022年5月18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2854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28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白洁
审判员盛红梅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薛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