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财保4号

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表人:任涛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寅,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稳定,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负责人:弓海文。

被申请人: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法定代理人:闫红利。

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在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被申请人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武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农业银行武功县支行名下的存款共计13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自2021年4月232日起至2022年4月22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乔 慧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