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31民初813号
原告: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寅,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洋艳,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立闹,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
原告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武功县城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47元,减半收取计8373.5元,由原告陕西舜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屈 亚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康 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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