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0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表人:秦海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彬,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西安物资供应段内交易一厅119、121室。法定代表人:胡叶中,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陕0102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中侨电梯设备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20000元、违约金24000元及迟延履行的利息,承担诉讼费3142元。执行费21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我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6月6日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陕0102执9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睿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书 记 员 程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