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20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周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9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2020)陕0104执保1538号保全案件依据(2020)陕0104民初109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已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95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