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倍格嘉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10959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秦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茹,女,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西华门十字西南角78号嘉会广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周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做出裁定,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元的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自愿撤回了起诉,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  弘
 
二O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红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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