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倍格嘉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1538号
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秦海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彬,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西华门十字西南角78号嘉会广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周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109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西安宅诗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3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的结果,于2020年11月17日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账户余额共429154.36元,冻结期限均自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0)陕0104执保1538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095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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