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安宅诗美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602民初6807号
原告:***,男,汉族,中专文化,延川调频转播台退休干部,现住延安市。
原告:***,男,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延安市宝塔区第二中学教师,住该校。
被告: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海强。
被告: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
负责人:吴**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宅诗美装饰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75元。
 
 
审  判  员   李惠蓉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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