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3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欣,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该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2元,减半收取98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章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