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23民初386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安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欣,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阳县蓉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该项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2元,减半收取986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章振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