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执保3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保全人: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
法定代表人:汪旭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尹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用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保全人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59375元的银行存款,现因申请人申请,法院认为需要对此账户解除冻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池州市远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59375元的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云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左罕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