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垫法民初字第05504号
原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富民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69665U。
法定代表人况天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万彬,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福福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政府办公楼106号,组织机构代码578969264。
法定代表人康利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市福福地产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太平镇政府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96714505。
负责人康利金,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福福地产有限公司、重庆市福福地产有限公司垫江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71元,依法减半收取6085.5元,由原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厚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