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2民初3216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富民路10号(原水管站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69665U。
法定代表人:况天科。
被告:***,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茂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