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民初8767号之一
原告: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太极大道85号碧桂园4栋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1195867。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富蓉,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门山南门金阶1-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669665U。
法定代表人:况天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诉讼保全费1700元,共计4120元,由原告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