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与某某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2财保27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5号碧桂园4栋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MD01195867。
法定代表人:***,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富蓉,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门山南门金阶1-1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69665U。
法定代表人:况天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申请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渝0102执保71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927元。申请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渝0102民初8767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申请人重庆德知律师事务所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927元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