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3行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富民路10号(原水管站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况天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显贵,该局工伤认定科副科长。
原审第三人***,男,生于1971年7月10日,汉族,住址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9行初15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没有上诉的必要,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