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2民初2091号
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69号负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5U5T1POY。
法定代表人:尹以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友生,重庆市涪陵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富民路10号(原水管站办公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69665U。
法定代表人况天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开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重庆市涪陵区成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黎霞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