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492民初1079号
原告上海环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香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东方东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曙。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上海环杰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9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黄文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