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XX9KL20,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板桥社区锦溪路100号科教创业园16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137514977F,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横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曙,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1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无锡新坤朗叙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