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32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潞横路2588号。
被执行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河曲路118号4127室。
被执行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43号奥林匹克教学楼七层。
原告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3民初17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591,607.91元、保修金284,953.51元及上述工程款、保修金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月10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本院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泰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均涉及多起应付款案件未了。本院通过银行、房产、证券、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调查,亦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短期内难以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珮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