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财保5号 申请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横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淑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秋雪湖大道实地君兰汀岸售楼处(13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210X********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12102294元。2023年2月1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210X********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121022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