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02财保5号
申请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经济开发区潞横路2588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曙,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淑华,上海市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秋雪湖大道实地君兰汀岸售楼处(13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210X********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12102294元。2023年2月11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担保人XX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众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州花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为3210X********账户,保全金额人民币1210229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