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山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山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5民初9864号
原告:浙江山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灯彩街567号6幢901-1室。
法定代表人:何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中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重机巷39号西联商务中心B楼15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浩然,该公司工作人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山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山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