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施建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313号
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健斌、**、杨素贤、朱惠丹、袁海景:
关于申请人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素贤、朱惠丹、袁海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生效的(2020)苏0684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线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1、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海门解放
路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海门城中支行、海门开发区支行、兴业银行青岛分行、建设银行青岛重庆北路支行及财付通网络资金共计人民币39934.44元。
2、冻结了被申请人杨素贤在苏州银行海门支行、浙商
银行海门支行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
3、冻结了被申请人朱惠丹在建设银行三厂支行南京
银行海门支行工商银行海门支行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
4、冻结了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海门支行、海门农村商业银行的开户账号,因有在先冻结,故实际冻结金额为0。
5、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青大一路38号27号楼1单元301室住房。
冻结的期限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7日止。查封的期限自2020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8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的,则自行解除冻结,法律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