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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297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68486410,住所地**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3246371U,住所地**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袁松。
被执行人:袁松,男,1955年4月8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杨素贤,女,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朱惠丹,女,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陆韦桦,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市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松、杨素贤、朱惠丹、***、陆韦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4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万元及利息,偿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袁松、杨素贤、朱惠丹、***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以被执行人陆韦桦设定的抵押房屋(坐落于××省××市××区××路××号公寓××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051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8月14日,2021年12月4日,2022年4月24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
2.本院档案查封被执行人袁松名下位于海门镇海南××、××街道××新村××室(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7日止);被执行人朱惠丹、***名下位于××街道××广场××室(查封期限至2024年8月17日止);被执行人陆韦华名下位于××省××市××区××路××号公寓××户(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止)的房产。其中,被执行人陆韦华名下位于××省××市××区××路××号公寓××户房产为本案抵押物,经本院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目前正在变卖中。其余不动产均已在另案中处置。
三、因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松、杨素贤、朱惠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查明的拍卖款正在等待分配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4民初18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伟
书 记 员 陆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