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万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袁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长城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2民初15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362337.6元。被执行人已履行39291.7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闫 顺
审判员 远立华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