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4执2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7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被执行人: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3246371U,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袁松。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84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费3万元。被执行人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61051.00元。
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7月7日、12月7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被执行人名下查无不动产、银行存款、汽车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1年7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按份共有的位于海门街道龙信广场××室的房产。该不动产已向案外人设定了抵押,且被执行人***在其中份额仅为1%,无处置价值。
四、2021年12月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684民初6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顾洪健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胜舜
书 记 员 俞陈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