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弘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320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668486410,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
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53246371U,住所地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袁松。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10日生,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袁松,男,1955年4月8日生,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杨素贤,女,1957年9月19日生,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朱惠丹,女,1986年2月28日生,住海门区。
被执行人:袁海景,男,1981年10月7日生,住海门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松、杨素贤、朱惠丹、袁海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4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4565.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经自行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被执行人袁建斌名下位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北路417号华旗绿城8幢11号商业房现正由海门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中。
二、如上述资产依法定流程拍卖成交后本案足额受偿,本案作结案处理,如上述资产依法定流程拍卖流拍,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协议签订后,本案中止执行。
四、上述协议一经签订即生效。
上述事实,有执行谈话笔录、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松、杨素贤、朱惠丹、袁海景在执行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就现有证据查无违反法律规定之情形,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当事人应按约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因此,本案符合中止执行的条件,本院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0)苏0684民初1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可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顾洪健审判员沈娟
审 判 员 王      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胜   舜
书 记 员 俞   陈   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