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乐砼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众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乐砼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956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本合同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地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如协商和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佛山市乐砼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可认定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协议纠纷由原告即佛山市乐砼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