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02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9638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对其名下各项财产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将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依职权恢复执行。综上,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