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4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机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三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及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终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2260和逾期付款利息7378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元、执行费645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132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