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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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0403执21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296822883。

法定代表人:程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13637271J。

法定代表人:赵某。

本院在执行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36678元(利息另计)。依法经网络、传统查控及向银行金融机构、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我院依法冻结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山西玉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奥迪牌、×××别克牌车辆各一辆,该车辆暂无法处置。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效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告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张艳
审判员宋燕飞
审判员张鹏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郭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