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3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钢街道钢城社区凤凰街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0596339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英雄南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29682288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月2月17日作出鲁(2022)鲁0791民初35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潍坊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西中德塑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