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7419号
申请人:无锡世鑫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惠园22-6-382。
法定代表人:王建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无锡世辰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惠园22-6-360。
法定代表人:王万祥。
被申请人: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1048号翠云街18号夹1-1-70号。
法定代表人:刘亚。
被申请人:四川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玉带中路一段183号都市水乡4栋1层163.165.167.169.171号。
法定代表人:杜冠成。
被申请人: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江**路304号汇鑫苑3栋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雷磊。
被申请人:南充融创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乐鹏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刘翊。
申请人无锡世鑫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世辰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四川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融创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世鑫信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世辰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四川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融创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世鑫信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世辰诚商贸有限公司、重庆添宸农业有限公司、四川盘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凯邦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充融创沃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郁宝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赵思浔
书 记 员 宋赟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