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194号
申请人: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黄店镇黄店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7567669D。
法定代表人:魏中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宜丹,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峰,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平安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FCDF8N。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54820.36元(账号:41×××66,开户行:建设银行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支行)。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854820.36元(账号:41×××66,开户行:建设银行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