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财保203号
申请人: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刘集镇冉老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5267400U。
法定代表人:吴首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玲,河南钧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平安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FCDF8N。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3842.63元(1.开户行:建设银行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支行,账号:41×××66;2.开户行:中信银行中牟支行,账号:81×××71)。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503842.63元(1.开户行:建设银行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道支行,账号:41×××66;2.开户行:中信银行中牟支行,账号:81×××71)。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圣源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