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374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男,汉族,1970年1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黄红卫,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平安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友。
原告***、***、***诉被告黄红卫、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黄红卫、中交一公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登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弛